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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08:28:38 |显示全部楼层
芯智讯

4月7日消息,近日,深圳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企业(简称“海能达”)通过企业官网发布公告称,“根据美国法院的法令,在另行通知之前,海能达不得在世界任何地方销售任何含有对讲机技术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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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能达官网提供的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地方法院所出具的法令原文显示,因海能达未遵守法庭要求其退出并撤回其在2022年6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该诉讼寻求其旗下 H 系列产品不侵犯摩托罗拉商业秘密与版权的宣告性判决),下达蔑视法庭制裁令。

该制裁令要求海能达遵守相关反诉禁令前,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停售含有双向无线电通信技术的产品、并每日向法庭缴纳罚金100万美金,同时,禁止其实行或依赖相关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该命令自2024年4月2日起生效,直到海能达完全遵守法院的命令或法院另有指示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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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海能达在国内购物平台的相关产品已全面下架。

4月8日早晨,海能达发布公告针对该禁令回应称,“企业已撤销深圳案件的起诉,同时按要求暂停销售双向无线电技术产品, 并已向美国法院申请撤销上述判令,近日正在美国法院持续进行听证。企业将进一步 采取各项应对措施,争取最短时间撤销上述判令。”

案件事情经过

在2017年3月,海能达的两家全资子企业美国企业和美西企业收到美国伊利诺伊州法院送达的诉状,摩托罗拉解决方案企业及摩托罗拉解决方案马来西亚企业起诉海能达美国企业、美西企业商业秘密侵权,认为海能达部分产品侵犯了摩托罗拉解决方案企业的商业机密。

摩托罗拉解决方案企业声称其前雇员在摩托罗拉工作期间下载了数千份机密文件并携带出企业。在此期间,海能达在摩托罗拉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这名员工支付薪酬。摩托罗拉在庭审中最终明确其主张海能达部分DMR产品侵犯摩托罗拉21项商业秘密及4项美国著作权,要求海能达、美国企业及美西企业就其侵权行为支付相应赔偿。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摩托罗拉企业在2011年1月4日拆分成了摩托罗拉移动和摩托罗拉解决方案两家企业。联想此前收购的是摩托罗拉移动企业,摩托罗拉解决方案仍是独立的企业。)

2020年2月14日,美国伊利诺伊州的北部联邦地区法院陪审团做出一审裁决,认定海能达侵犯摩托罗拉解决方案企业一项或多项商业秘密及美国版权成立,并判处其向摩托罗拉支付侵权损害赔偿34576.12万美金及惩罚性赔偿41880万美金,合计76,456.12万美金,约合人民币53.34亿元。

2020年2月21日,伊利诺伊北区法院对摩托罗拉解决方案企业企业就涉诉产品提出申请临时禁令的动议进行听证。

2020年3月5日,伊利诺伊北区法院法官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撑陪审团裁决结果,判决海能达、美国企业及美西企业向摩托罗拉解决方案企业支付损害赔偿34,576.12万美金及惩罚性赔偿41,880万美金,合计76,456.12万美金。

2020年3月8日,海能达发布公告称,针对该一审判决,海能达将向伊利诺伊北区法院提出申请案件重审及法院依法改判的动议;若法院未支撑企业动议,企业将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上诉程序一般为期2-3年。

在一审判决后,双方就许可费的支付方式及相关事宜进行了听证会,海能达按照法院要求以现金方式向法院监管的共管账户提供了许可费担保,担保金额约5600万美金。

2021年1月12日,海能达再度发布公告称:伊利诺伊北区法院法官认可海能达企业在审后程序提出的研发费用赔偿金额属于重复赔偿金额的意见,对先前判赔金额进行了调减,其中商业秘密部分损失赔偿金额调减0.736亿美金,商业秘密部分惩罚性赔偿金额调减1.472亿美金,整体赔偿金额由7.65亿美金调减至5.43亿美金,减少了2.22亿美金。同时,法官还驳回了摩托罗拉解决方案企业在审后程序提交的关于增加额外赔偿的动议,但支撑了摩托罗拉解决方案企业要求赔偿利息的动议,双方之后应向法院提交关于利息计算金额及计算方式的意见。

2021年9月8日,海能达发布公告称,就与摩托罗拉解决方案企业之间的商业秘密及版权侵权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和后续动议判决结果,向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审判决结果、关于许可费的判决、关于利息的判决、关于诉讼杂费的判决、关于律师费(金额待定)的判决等。

2022年2月7日,美国司法部还宣布对海能达提起刑事诉讼,指控其与摩托罗拉解决方案企业的前员工合谋窃取其数字移动无线电即“对讲机”的专有商业数据。

对于美国司法部的指控,2022年2月8日晚间,海能达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回应称,“企业对指控深感失望,认为美国司法部的指控内容不具备事 实依据,企业不应被列入指控对象。企业强烈反对本次美国司法部提出的指控,并将坚决以 法律手段和事实依据积极应对本次事项,坚决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不过,海能达当时也表示,“若指控最终成立,企业可能将被处以不超过有关商业秘密价值三倍的罚款。”

2022年7月,伊利诺伊北区法院还判定海能达还应支付摩托罗拉自2019年7月起的额外商业秘密和版权侵权版税。

与摩托罗拉在中国的诉讼

2017年11月14日,海能达将双方诉讼战扩大至中国,将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投资有限企业、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企业、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企业北京分企业(简称“摩托罗拉”)诉至北京常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摩托罗拉方面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并赔偿损失6000万元、合理开支50万元。

2019年11月26日至27日,该案在北京常识产权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据了解,由于该案涉及部分商业秘密,因此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海能达诉称,摩托罗拉在特定城市地铁专网通信市场(该案中明确为成都地铁专网通信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摩托罗拉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向海能达开放互联互通接口、拒绝实现系统级互联互通,排除、限制了地铁专网通信市场的竞争,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对海能达造成了实质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能达据此请求判令摩托罗拉停止上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并请求判令摩托罗拉赔偿损失人民币4926.6万元,赔偿合理开支人民币105.6184万元。

摩托罗拉方面则辩称,该案相关市场应为全国城市轨道交通专用无线通信设备市场;海能达主张开放的接口不是互联互通的必要设施,摩托罗拉拒绝开放接口是正当行使常识产权合法权利,且具有合理理由;摩托罗拉本身不具有限定交易的能力,客观上也不存在交易被限定的事实;海能达亦未因摩托罗拉的任何行为遭受任何损失。摩托罗拉表示,海能达的诉请没有事实基础或法律依据,因此请求驳回海能达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1月19日,北京常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摩托罗拉虽然在海能达主张的部分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但未构成滥用行为,驳回了海能达的全部诉讼请求。

海能达还在广州、深圳起诉了摩托罗拉。2019年10月22日,广州常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海能达企业诉讼请求。2020年12月10日,海能达诉摩托罗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两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0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合并审理海能达与摩托罗拉有限企业、广州腾远通讯设备有限企业(简称“腾远企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海能达企业主张摩托罗拉、腾远企业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的涉嫌侵害其专利权产品,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人民币5000万元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常识产权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神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企业与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企业、广州腾远通讯设备有限企业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此次制裁令原因及主要内容:

2022年6月,海能达向中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宣告式判决,认定其 H 系列产品未侵犯摩托罗拉解决方案企业(以下简称“摩托罗拉”)的商业秘密和版权(中国诉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在2023年2月审理海能达企业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摩托罗拉企业在2024年4月1日前提供反驳证据。

摩托罗拉认为,这是海能达试图回避北伊利诺伊州地区法院权威的“无理取闹”行为,并要求法官禁止海能达在中国提起诉讼。摩托罗拉还认为,它无法相信深圳法院会保护它作为反驳证据提出的任何商业秘密。其在法庭文件中称:“目前没有任何保障措施可以防止摩托罗拉的商业机密和源代码被不当披露,也不能保证深圳法院会对获取这些材料施加限制,以充分保护摩托罗拉。”

海能达则反驳称,H系列无线电产品是在2021年10月推出的,因此既不受2019-2020年审判的约束,也不受法院2022年特许权使用费命令的约束。

此外,海能达在回应摩托罗拉藐视法庭诉讼程序的动议时辩称:“海能达在本国寻求对其行为的正当性进行司法裁决,这并无不妥或无理取闹之处。双方花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就摩托罗拉根据特许权使用费提出的藐视法庭指控进行诉讼,而摩托罗拉从未提出将特许权使用费适用于H系列产品。”海能达还辩称,摩托罗拉指责深圳法院不值得信任,是在进行恶意论证,称没有理由认为中国的司法机构不会向摩托罗拉提供其在美国享有的同等保护。

2024年3月25日,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地方法院指示海能达“不得进一步提起或实行”其在中国针对摩托罗拉的诉讼,并于2024年3月29日命令海能达“退出诉讼......包括撤回起诉......”。

对于此次向海能达下达“蔑视法庭制裁令”的原因,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地方法院认定海能达违反了命令(Dkt.15041508),包括2024年4月2日电话状态会议上讨论的命令,其未遵守法庭要求其退出并撤回其在2022年6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因此对其下达蔑视法庭制裁令:

1、销售和分销禁令:

在海能达完全遵守美国伊利诺伊州的北部联邦地区法院的反诉讼禁令(Dkts.1504、1508)之前,海能达及其所有高级职员、代理人、雇员、附属企业、子企业、分销商和转售商,以及所有通过个人服务或其他方式收到命令实际通知的与其积极合作或参与的人员,被暂时禁止实行以下任何行为:

(1) 禁止在世界任何地方销售、销售、进口、出口或以其他方式分销任何双向无线电产品。为了鼓励遵守本禁令,海能达应在不迟于本禁令生效后三个日历日内,使用该实体或个人最后已知的电子通信方式(或如果不存在这种方式,则通过将该命令的硬拷贝发送到其最后已知的物理地址),向其在世界任何地方的双向无线电产品的所有代理商、附属企业、子企业、任何类型的分销商和转售商、客户和潜在客户书面通知这些实体和/或个人遵守禁令的要求,包括随附的形式通知。

此外,海能达应在本禁令生效后的三个日历日内,通过在其网站主页和其销售任何双向无线电产品的任何页面(包括海能达维护网站的任何地区或语言的所有页面,以该地区的语言)的显著位置张贴以下通知来宣传本禁令的生效:“公告:根据美国法院的命令,在另行通知之前,禁止海能达在世界任何地方销售任何含有双向无线电技术的产品”,并附有本命令副本的链接。

在本禁令生效后的五个日历日内,海能达应向法院提交其已遵守上述通知要求的证据,包括其已向其提供通知的所有人员的名单,包括其通知的代理人、附属企业、子企业、分销商、任何类型的经销商、客户和潜在客户,其与这些实体和/或个人的通信副本,其已发布的资讯稿副本,以及通过提供屏幕截图确认其已在所有必要的网站页面上放置了所需通知。

摩托罗拉将被允许通知公众,包括但不限于其代理商、分销商、经销商、客户和潜在客户针对海能达的禁令的生效。

2、每日罚款:

直到海能达完全遵守法院的禁止令前,海能达需每天向法院支付100万美金的罚款。

3、禁止依赖中国诉讼的任何命令或判决:

海能达被命令不得实行或依赖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诉讼中发布的任何命令或判决,直到本案关于H系列产品的藐视程序结束,并且法院可以考虑并作出进一步的命令以纠正摩托罗拉可能遭受的任何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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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禁令自2024年4月2日起已经生效,直到海能达完全遵守法院的命令或法院另有指示为止。

海能达回应:正在积极申请撤销上述判令

近年来,中国的通信企业一直是美国的重点打击对象。比如中兴通讯曾一度被美国列入实体清单,最终付出了约22.9亿美金的罚款,并接受美国的财务监管才最终被移出实体清单。而HUAWEI自2019年被列入实体清单之后,美国方面还数次加码对于HUAWEI的制裁,使得HUAWEI不但自研芯片无法制造,采购第三方非美系芯片也受到了严格限制,最终HUAWEI被迫出售荣耀,智能手机等相关业务也因为缺芯而遭受严重打击。此外,海能达、烽火通信等中国通信企业也被美国列入了“黑名单”。

为了封堵中国通信设备企业,2020年6月30日,FCC发布官方声明,正式将HUAWEI和中兴列为所谓“构成国家安全威胁”的企业,禁止美国电信运营商利用政府补贴基金采购HUAWEI和中兴的任何设备。2021年3月,FCC根据《2019年安全和可信通信网络法》宣布将HUAWEI、中兴、海能达、海康威视和浙江大华等五家中企列入“黑名单”。2021年11月,美国总统拜登正式签署了一项法案,禁止美国监管机构给予海能达和HUAWEI等被视为“安全威胁”的中国企业新的设备许可证。

4月8日早晨,海能达发布公告针对该禁令回应称,“企业已撤销深圳案件的起诉,同时按要求暂停销售双向无线电技术产品, 并已向美国法院申请撤销上述判令,近日正在美国法院持续进行听证。企业将进一步采取各项应对措施,争取最短时间撤销上述判令。”

公告还披露,根据海能达 2022 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企业专业无线通信设备制造业收入占营业 收入比重为 83.31%,其中双向无线电技术相关产品为主要构成。显然,此次禁令对海能达的业务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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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能达强调,“目前企业正在积极申请撤销上述判令,但案件后续进展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企业将严格遵循证券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似乎是为了稳定股价,海能达在发布上述回应公告的同时,还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承诺不减持企业股份的公告》,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清州先生自愿承诺:即日起 6 个月内(即 2024 年 4 月 8 日至 2024 年 10 月 7 日)不以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企业股份,包括承诺期间该部分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事项而增加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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