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坏坏小孩 于 2025-4-11 12:26 编辑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审计局的重点审查内容
结合审计实践,归纳了以下八类常见违法违规行为表现形式及相应的审计方法。 一、八类常见违法违规行为表现形式及相应的审计方法 1、应招未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直接发包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要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审计中经常发现达到招标标准未进行招标,或者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情况。工作中应搜集发包单位的招标台账、合同台账和财务电子账,将财务账和合同台账进行对比,检查是否有漏登合同、错登合同或补充合同的情况;将合同台账和招标台账进行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合同金额达到招标要求而未进行招标的情况。 2、以暂估价形式,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不依法进行招标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建市规〔2019〕12号)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要求,暂估价金额达到招标规定规模的应当依法招标,但是审计中经常遇到总承包单位未进行招标或者采用内部遴选程序选择供应商的行为。 审计工作中应搜集建设单位的总承包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招标台账及合同台账,查看总承包招标中暂估价的内容,检查清单中是否有应列为暂估价但列为暂定金规避招标的情况,对照工程总承包单位招标台账、合同台账查看总承包是否存在暂估价未进行招标的行为。 3、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或投标人少于3个时,不按规定重新招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审计中发现有部分发包人在投标人不足3人时,未重新招标,直接选定招标人。 审计工作中应通过查看招标台账、合同台账筛选出未招标的内容,向招标代理、发包人了解是否存在投标人不足3人直接选定招标人的情况。 4、虚假招标 审计发现存在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先进场施工,后进行招标的情况。应查看招标汇编资料中招标程序的相关时间,对比施工日记、监理日志、计量支付资料上面记录的时间,看是否存在先施工后招标等情况。 5、招标程序、时间不合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审计中经常发现招标各节点时间随意缩短现象,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工作中应收集查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投标汇编、相关合同,对照查看相关时间节点是否满足法规要求。 6、投标人投标文件弄虚作假 存在投标文件中企业资质、业绩、人员学历、资质等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供应商授权证明系伪造等情况。 审计工作中,应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各省建设厅网站可以查询单位资质、人员资质,学信网查学历,通过网络公示、天眼查、工商网站等查询投标人业绩真伪。招标人、评委在审查投标文件时,对供应商授权这类的证明材料往往忽略其真实性的检查。由于投标时间往往比较匆忙,投标人如果走正常流程办理授权证明,流程时间太长,少数投标人就会私刻供应商公章,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对比供应商授权证明上的公章和合同相关附件的公章,必要时联系供应商提供正式公章进行对比,查看是否存在投标人就会私刻供应商公章,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 7、评标委员会履责不到位 存在评委未按照评标要求进行打分;评委汇总评分错误;评委改动评分;投标单位未实质响应招标条件要求未废标等情况。 审计工作中可通过复核招标汇编资料中评委评分情况进行核实;对比投标文件部分,查看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是否存在应废标而未废标的情况出现。 8、投标人串通投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审计中经常出现投标报价错误一致或呈规律性;投标文件中技术标内容一致,错误一致;投标授权人所在单位是否一致;投标文件电子版的打印编辑、最后一次保存编辑是否一致;投标文件App版预算书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电子标系统串通投标等情况。 二、审计招投标常用的6种方法 1、核对各投标人商务标中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数量、金额、报价方式格式进行对比分析,核实是否存在投标报价错误一致或呈规律性差异; 2、核对各投标人技术标内容,看是否存在大篇幅内容一致,且有部分地方错误一致的情况,但是需要注意在审查各投标人技术标时发现各投标人技术标存在内容一致的情况,内容一致会有多种原因导致,需排除以下三种原因: 一是投标人在编制技术标内容时采用招标文件内容,这样会导致各投标人标书这部分内容完全一致,甚至会因为招标文件出现文字错误,从而导致各投标人标书部分内容完全一致且错误一致; 二是投标人编制的技术标内容完全一致时,通过在互联网上搜索,可以查到与投标人完全一致的内容,这种情况也不能定性为串通投标; 三是投标人在编制的技术标中某一章节内容完全一致时,需要核实该部分章节内容是否为有关单位在公开的位置(如单位官网、公布栏)发布过的相关文件。 这三种情况表面上符合招标投标法关于定性为串标的条件,实质各投标人标书相同内容均是通过公共、公开的渠道获得,各投标人未参与围标。 3、要求投标授权人提供社保缴纳情况,或通过对方支付宝可以直接查询社保缴纳情况,核实投标授权人是否为投标单位员工; 4、查看招标代理企业存档的投标文件电子版的打印编辑、最后一次保存编辑情况; 5、查看招标代理企业存档投标文件App版预算书中备注、定额、材料价等是否存在异常一致的情况; 6、取得相关项目投标人的电子标信息,核对电脑MAC地址、电脑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造价App加密锁序列号是否一致,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雷同,投标文件上传的IP地址是否相同(应排除交易平台指定的公开上传的IP地址)。 三、新形势新政策下建设工程招投标审计24条“红线”行为清单 负面行为内容: 1、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不登记,不报告。 2、不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进行招标;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违规采用保密工程、应急工程等形式规避招标。 3、不按照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不按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采用资格预审办法的),财政投资项目不按照规定实行财政评审结果。 4、授意、暗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2)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3)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和其它条件; (4)采用电子招投标时,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5)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标明包括特定生产供应者、专利、商标、原厂地等。 5、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其他情况。 6、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7、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8、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 9、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程序开标。 10、应当依法重新招标而不重新招标(但重新招标后仍少于三个的情形除外),包括但不限定下列情形: (1)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2)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3)中标候选人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 11、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包括但不限定下列情形: (1)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2)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3)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12、按规定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13、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不具备评标资格的人担任招标人代表;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14、非法干预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非法干预评标过程和结果。 15、不按照规定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 16、不按照规定定标,包括但不限定下列情形: (1)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2)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未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足3日; 不按照评定分离、评标委员会推荐等招标文件载明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17、不按照规定对异议做出答复;在答复未完成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18、不按照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1)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订立合同; (2)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结算方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一致; (3)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9、发现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履职、挂靠资质、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行为,不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 20、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按照规定实行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21、同意中标人对关键岗位人员违规进行变更,包括下列情形: (1)变更后关键岗位人员非中标单位工作人员; (2)变更后关键岗位人员相关业绩、资质等条件低于变更前相应关键岗位人员; (3)其他不符合变更条件情形。 22、对政府投资项目,不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项目、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不对项目进行严格妥善管理,造成违规超概算。 23、指定分包或限定品牌。 24、不按照合同结算工程款;不按照规定拨付人工费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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